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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同志:
  某開發商發佈的售樓廣告稱所售房屋“視野開闊、採光好”,屬名符其實的“敞亮房”,其宣傳冊的設計圖上明確標明瞭陽臺、窗戶的尺寸,現場還有其專門設置的“敞亮房”樣板間。在瞭解了所有這些情況後,我購買了一套三室一廳的房屋。但收房後我發現房屋陽臺、窗戶的尺寸小了很多,嚴重影響到屋內採光。我要求開發商賠償,開發商表示其與我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只是意向表示,且預售合同里也沒有“敞亮房”的內容,更何況房屋面積沒有減少,故我無權要求賠償。請問,開發商的說法對嗎?
  讀者 江莉英
  江莉英讀者:
  你有權要求賠償。一方面,開發商的行為違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為開發商在其售樓廣告、宣傳畫冊、樣板房展示中已明確其所售房屋屬於“敞亮房”,且標明瞭陽臺、窗戶的具體尺寸,甚至有樣板間供購房者參考,這些內容直接影響購房者的購買意願,也就決定了開發商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等不屬於要約邀請,而屬於要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只要相對人對要約表示承諾(同意對方的要約),便對彼此產生了法律約束力。即是說,你接受開發商的要約,並與之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商就必須兌現包括售樓廣告在內的諾言。鑒於開發商實際交付的是“暗屋”,也就意味著其已經違約。
  另一方面,開發商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合同法第l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即你有權要求開發商按照原定尺寸,對房屋陽臺、窗戶進行改造,並承擔相關費用。如果無法補救,則可以要求開發商就採光造成的損失作出賠償。
  本報法律組  (原標題:“敞亮房”變“暗屋”,可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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